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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有關藝術才能班學生符合參加政府機關(構)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藝術類科競賽及機關(構)認定,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釋示如說明,請  查照。 
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月20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30006638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7條規定,具藝術才能班學生,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:
各該藝術類科術科測驗表現優異,並具有藝術才能傑出表現之具體資料。
參加政府機關(構)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藝術類科競賽表現優異,獲前三等獎項。
三、上開標準依教育部102年6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046205號函,所稱「政府機關(構)」及「全國性」釋示如下:
政府機關(構):係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所定之機關及機(構)。
「全國性」競賽:係指前開行政機關(構)辦理常態性年度各該藝術類科或專案性及特殊競賽,惟交流觀摩性 質展覽之獎項則不屬之。
四、旨揭參加政府機關(構)舉辦之全國各該藝術類科競賽得參考 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-全國性競賽參考項目」之相關藝術類競賽項目。
五、至於國際性之採認,本局將考量學生多元能力,採轄屬學校一致性等原則規劃,並明確納入103學年度招生簡章中辦理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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